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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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大立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友谊北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友谊北路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DK180423000245的《个人(循环贷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友谊北路支行借款本金689,500元,并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欠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拖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65%计算支付逾期利息; 三、若被告***不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权以编号为【冀(2018)唐高开不动产证明第0000422号】、【冀(2018)唐高开不动产证明第000042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欠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唐山市大立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在最高额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唐山市大立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31元,减半收取计5,416元,由被告***、***、唐山市大立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