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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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82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82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191294.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6.47元,减半收取计653.2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26.62元,由上诉人***负担326.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6.5元,由上诉人***负担378.2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78.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