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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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唐山市展博商贸有限公司 遵化市邺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北新道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唐山市展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北新道支行借款本金13,970,779.45元,截至2019年4月17日的利息392,564.66元,罚息155,462.63元,复利108.97元,并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欠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计算支付逾期利息; 二、如被告唐山市展博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权以编号为【冀(2018)遵化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763号】、【冀(2018)遵化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76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地产及【唐抵201802000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欠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遵化市邺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遵化市邺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市展博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89元,减半收取计54,545元,由被告唐山市展博商贸有限公司、遵化市邺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3,26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北新道支行负担1,2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