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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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聚成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84046.4元; 二、被告深圳市聚成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8404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从2019年12月1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67元、保全费1479元,由被告深圳市聚成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