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179元; 二、驳回原告唐山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山鹭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元,由被告***、***负担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