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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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曼答商贸(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曼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亚曼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万元,并支付利息2716400元(利息已计至2018年12月31日;后段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深圳市亚曼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亚曼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质押物——奇楠沉香享有质押权,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与***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28元,由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深圳市亚曼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1078元。已产生的公告费1100元及因本案诉讼可能另行产生的公告费,由深圳市亚曼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亚曼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亚曼答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