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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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3082.8元、公摊水电费人民币615.52元,共计3698.32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