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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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3民初5452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晓飞,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住***。 被告: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祝鸿增职务:总经理 被告:平度三龙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联系电话:0532-84357075。 法定代表人:耿健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平度三龙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平度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时,明确表示不予缴纳。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文军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程雪红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