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陕0102执3134号平安与何梅、李强(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102执3134号平安银行股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102执3134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何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02民初8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120000元、利息、罚息19279.26元、复息1383.7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300元,案件受理费3113元,公告费8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某某、李某某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02执313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7月30日结案。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