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租金122760元、滞纳金(以122760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从2020年6月18日计至清偿之日止)、车辆留购价款29000元、律师费6000元。实付金额为以上款项扣除被告***已支付保证金22000元;

二、被告***对判项一所列债务向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部分向被告***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33元,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8元,由被告***、***负担1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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