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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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8日期间租金16889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8日期间租金的滞纳金,计算方式为:以当月欠付的租金为基数,从当月的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为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的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1日之后的标准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物管费5570元; 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