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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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86954元及违约金583720元(暂计至2019年6月25日,之后按年利率24%继续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深圳市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5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487元,由三被告负担30565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前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