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产权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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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青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66600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666,6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每半年结算一次,未支付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再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时借款本息之和以最初的借款本金415,000元加上以下1-10项利息之总和为限:1.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2.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3.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4.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5.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6.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7.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8.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9.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10.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中所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466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