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市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9年1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2732.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南京市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市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25元,由本院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