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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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3514.4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截止到2020年2月1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7418.43元;此后的利息自2020年2月14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1.77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77元,由被告***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