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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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计12100元。 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损失108025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损失16813.8元。 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损失12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损失56046元。 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在座位险限额内赔偿***损失13731元。 以上待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执行款均汇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经亮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沧州东环支行;账号:95×××0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50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担14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1930元,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负担70元,原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