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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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10000元、110000元,共120000元给原告***、***、***、***; 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57736.06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1.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申请费1520元(原告已缴交),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418.5元、案件申请费152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733元,并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