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东莞市创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锦宸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创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2268.56元;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创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创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