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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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17380元; 三、***、***、福州华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福州鲁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7380元,由原告负担95元,诸被告共同负担17285元,公告费560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鉴定费104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