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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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省棉麻集团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相当利益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省棉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