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彭水县兄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泰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远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泰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彭水县兄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782644.06元; 二、被告重庆泰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欠付工程款782644.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彭水县兄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计付自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 三、被告重庆泰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欠付工程款782644.06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彭水县兄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重庆泰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彭水县兄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 五、驳回原告彭水县兄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40元,减半收取7570元,由被告重庆泰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彭水县兄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垫付,被告被告重庆泰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径付原告彭水县兄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