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黔江区佰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186046元以及利息损失(以1860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7年4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黔江区佰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4元,减半收取2357元,原告重庆市黔江区佰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承担357元,被告重庆国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