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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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彭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九黎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彭水县旺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彭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九黎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支付从2018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8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支付从2020年1月9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彭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九黎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525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彭水县旺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