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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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车牌号为粤LWXXXX、车架号为LGBW1PE03HR05XXXX的2016款英菲尼迪Q50L2.0T悦享版小轿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车辆占有使用费(以2123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车辆实际交付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升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项债务向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在10000元限额内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负担3600元,被告重庆升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