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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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借款本金319990元,并支付原告从2015年1月13日至2018年12月17日的利息99896.37元、罚息23981.66元以及律师费3000元,共计446868.0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19990元为本金、以7.8%为年利率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就上述债务对被告***名下位于振华西街B#1-602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账户名称: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账号:×××;行号:103XXXXXXXX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8元(原告已预付3979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