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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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张家港沙钢盛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天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签订的SDCG20170002的《废钢买卖合同》; 二、被告抚顺天华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家港沙钢盛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损失1000万元; 三、原告张家港沙钢盛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就本案债权对江苏成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被告抚顺天华商贸有限公司交付的500万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由被告抚顺天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