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恩施州恒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恩施州恒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开具相应数额的商品混凝土和运输发票后立即支付原告恩施州恒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4219.85元。 二、驳回原告恩施州恒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原告恩施州恒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