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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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归还借款本金73050.36元,并偿付利息(截至2019年12月13日为18407.55元,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合同约定利息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律师代理费15700元。 三、被告***如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借款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对被告***抵押物位于六合区XX街道XX路XX号(XX苑)X幢X单元XX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南京市六合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对被告***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1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4081元,由被告***、南京市六合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11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