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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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程桥同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奔腾公司代偿款110万元及利息901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分别对程桥同力公司代偿款110万元及利息90180元不能清偿部分的四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其在清偿后有权向程桥同力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南京奔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12元,减半收取7756元,由被告程桥同力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