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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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县建中水晶有限公司 新干县建中水晶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干县建中水晶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新干县建中水晶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新干县建中水晶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新干县建中水晶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