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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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德信精英一号教育产业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德信精英一号教育产业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投资本金10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中应扣除41780.9元。); 二、被告德信精英一号教育产业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如不能清偿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深圳前海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德信精英一号教育产业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