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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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栾城区平安租赁站 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栾城区平安租赁站2019年10月24日前的租赁费207095.44元; 二、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25日起按照钢管0.012元/米/日,扣件0.01元/套/日,丝杠0.02元/套/日,跳板0.2元/块/日、钢管接头0.015元/根/日的租赁标准继续向原告栾城区平安租赁站支付剩余租赁物钢管18401.5米,扣件15420套,丝杠2043套,跳板8块、钢管接头3107根产生的租赁费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栾城区平安租赁站返还租赁物钢管18401.5米,扣件15420套,丝杠2043套,跳板8块、钢管接头3107根(如不能按上述期限返还,应按照赔偿价钢管15元/米,扣件6元/套,丝杠11元/套,跳板100/块、钢管接头6元/根进行赔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4元,由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0008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