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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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华龙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29,411.7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21日起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贷款2019年3月20日之前的利息人民币14,227.98元; 三、被告朝阳华龙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