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中厚商贸有限公司 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中厚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被告广西中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的计算方式:截至2020年1月10日止,利息为43925.77元;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5%上浮50%即9.975%计收罚息,并按月计算复利,直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为止】; 三、被告广西中厚商贸有限公司如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间商铺(产权号:邕房权证字第02××91、02××92、02××93、02××94、02××95、02××96、02××97、02××9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务额度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被告广西中厚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3万元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上述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345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554元,由被告广西中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