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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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霍尔果斯元和安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04民初281号 原告:霍尔果斯元和安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邢艳,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钱照华,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霍尔果斯元和安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国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霍尔果斯元和安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霍尔果斯元和安泰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古利米热哈尔其哈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雪姣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