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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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中高泽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2民初96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2民初96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胡中海对原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400万元范围内,朱高文、于莉分别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胡中海、朱高文、于莉互负连带责任; 四、黄少斌在500万元范围内对胡中海、朱高文、于莉所负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刘家宏在500万元范围内对胡中海、朱高文、于莉所负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魏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1,9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9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均由湖北中高泽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