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邮区中心局
荆州市永良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640000元(已扣除被告为原告垫付的80000元);

二、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邮区中心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79464.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8元,减半收取3159元,由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邮区中心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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