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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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鑫盛祥物流有限公司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源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邯郸开发区腾越物资有限公司
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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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源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执行时扣除已还的85万元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550元,由被告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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