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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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邯郸市广平县凯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隆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邯郸市广平县凯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元借款及利息(2014年12月4日至2017年11月21日按本金1500000元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邯郸市隆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邯郸市广平县凯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50.0元。由被告***承担22000元,由原告承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