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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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支公司 邯郸市峰峰矿区百通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6民初148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2000元; 三、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拖车费、车辆损失及车辆损失鉴定费74970元; 四、邯郸市峰峰矿区百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停运损失及停运损失鉴定费29329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12元,减半收取1306元,由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负担847元、邯郸市峰峰矿区百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负担354元、***负担1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5元,由邯郸市峰峰矿区百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81元、***负担1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