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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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聊城市天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科技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民初10774号 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科技支行,住***。 主要负责人:王群,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证明波,杨会利,特别授权 被告:聊城市天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出生,汉族,住***。 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科技支行与被告聊城市天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科技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科技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邢炳兰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房宽 |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