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聊城德晟木业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计算);

二、被告山东聊城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的复利和罚息(复利和罚息的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即年利率6.09%上浮50%);

三、被告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聊城德晟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1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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