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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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劦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劦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购车款10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南京劦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70元,由被告劦力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3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