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盛东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盛东物流有限公司解除2015年7月28日与被告欧阳天兵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欧阳天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欧铃牌轻型厢式货车壹辆(车牌号B1U0M7,发动机号:1429182,车辆识别代号:LA7IAKH49F0000674,车辆裸车价30000元)及中信银行POS机壹台归还给原告深圳市盛东物流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盛东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盛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16元,被告欧阳天兵负担人民币4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