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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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19119.16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469.82元。 上述一至二项赔偿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户名:***;账号:62×××59,开户行:招商银行青岛西海岸分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1528元,由原告负担137元,由被告***负担134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50元。因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52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分别付给原告1341元、50元(户名:***;账号:62×××59,开户行:招商银行青岛西海岸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