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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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与原告***于2017年1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裕龙润邦商品房认购书会签单》。 二、驳回原告***对第三人青岛鑫海荣春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19元,由被告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