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南村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鑫海荣春商贸有限公司
青岛东雍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与原告***于2017年1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裕龙润邦商品房认购书会签单》。

二、驳回原告***对第三人青岛鑫海荣春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19元,由被告青岛裕龙润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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