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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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品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宁波新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宁波新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170900.06元及信用证相关费用62050.57元、代理服务费171826.95元、登记费用1100元; 二、宁波新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旅费102817.69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49694.55元、律师费30万元; 三、宁波新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的违约金2098077.90元,之后的违约金按照20170900.06*0.0005*(1+6%+6%*12%)*N的标准计算(N为自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天数); 四、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名下坐落于浙江省余姚市城区竹山桥村(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余房权证城区字第XXXX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XXXX号)的房屋及坐落于浙江省余姚市城区竹山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余国用(2012)第02637号、余国用(2012)第0263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在***所担保债权额(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扣除37815.4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对上述第四项所确定的担保债权额,在抵押范围之外、350万元范围之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宁波新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582元、公告费8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宁波新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