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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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95868.43元。被告苏州市苏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2元,鉴定费用8550元,合计10572元,由原告***负担4363元,被告***、苏州市苏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209元。俩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俩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