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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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56507.7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其中以20013.71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0581.04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19788.86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0576.3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0571.1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0584.84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0585.0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0589.61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19788.87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0567.33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19788.87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0562.79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0566.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0580.1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19788.8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0576.3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0608.8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10388.6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2元,减半收取4366元,由原告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12元,由被告***、***、***负担3754元。 原告杭州萧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