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19163号 申请执行人程仰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陆灿欣。 被执行人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陆灿欣。 程仰班申请执行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0105民初10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被告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金凤借款本金127660元及利息(利息以127660元为基数,2014年10月26日至2015年4月25日借期内利息按照月利率1.8%计算,之后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付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于2019年10月18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邮寄协助查询函及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协助查询及联系二被执行人,传票传唤二被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名下房屋信息,无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18日对被执行人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五、本院对申请人杨金凤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杨金凤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依职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谷永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